|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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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28 09:17 文章来源:海宁市外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申报所需材料:
(一)、股权并购
1、镇(街道)办事处向外经贸局转报申请审批合同、章程的请示;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
4、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任职文件;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同意的批复;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外方应附译件及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9、被并购境内公司评估报告;
10、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11、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2、被并购境内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4、被并购境内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的股东的股权变更时,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
15、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个人投资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6、公司性质的合资外方股东或董事会就对外投资事项作出的决议书;
1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局关于名称使用的证明文件;
18、境内企业的代码证(复印件);
19、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资产并购
1、镇(街道)办事处向外经贸局转报申请审批合同、章程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报告及批复
5、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任职文件;
6、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7、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8、被并购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10、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外方应附译件及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被并购境内企业评估报告;
12、被并购境内企业出售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
13、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个人投资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4、公司性质的外方股东或董事会就购买资产事项作出的决议书;
1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局关于名称使用的证明文件;
16、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7、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转让股权的价格;
三、购买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八、签约人(签字)、时间、地点。股权转让协议自审查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外国投资者购置公司股权,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完毕。在外国投资者未全部履行其支付义务之前,其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所享有的股东权益应等同于其实际已支付部分所对应享有的权益。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为内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转制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股权转让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五、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